为了规范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包括
(一)协会法人登记证书;
(二)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
(三)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
(四)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
(五)年度有关变更事项审计报告;
(六)各重大会议纪要及重大活动;
(七)其他信息。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协调、组织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协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会应及时披露所有重要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二)协会必须确保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严禁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协会重大活动信息披露的文稿由秘书处撰稿或审核;
(二)协会秘书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三)协会秘书处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理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要提交理事长审核;
(四)协会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协会重大决策的宣传信息文稿,应提交协会理事长最终审核后发布。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五条 协会应按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披露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六条 重要事项的披露
(一)协会章程、注册地址、注册名称的变更;
(二)协会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协会理事长、三分之一理事发生变动;
(四)协会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可能对协会的运作产生显著影响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
(六)协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条 协会成员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协会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协会理事会意见。
第八条 协会成员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事项时,需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详细材料。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报告;
(二)事项实施完毕的第一时间披露。
第九条 协会成员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应按协会制度履行相应的手续,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协会成员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协会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重大影响的,协会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协会将对相关负责人按泄露协会机密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协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协会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