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Liaoning Internet Society,缩写:LIS。
本会是由辽宁省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浑南区金科街7号。邮政编码:1101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三)维护网络安全并推动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服务。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 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舆情分析与正能量引导,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及信用监管工作,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工作。
(六)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开展互联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七)开展互联网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及培养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八)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九)承担会员单位或党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本会宗旨相关其他行业管理及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互联网行业以及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经批准2年不交纳会费;
(二)未经批准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称号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聘任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聘任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及聘任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的产生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及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数量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2月1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