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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14307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协会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聘任制)。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协会换届大会前召开本届理事会会议,研究换届大会有关事宜,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确定换届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相关需提交换届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事项等。

第四条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举荐,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会员大会的选举或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选举的,须有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本会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需要表决的,必须由会员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名单经多方协商,提交本次大会以等额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名单,提交本次会员大会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名单,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秘书长聘任议案,提交理事会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选举的,须有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副理事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单位会员产生的理事、副理事长实行替补制,对由于工作调整、离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应担任本协会理事、副副理事长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理事长变更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四条 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于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执行